债权项目转让公告 | ||||
标的名称 | 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两笔代偿债权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请贵公司将我方享有的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两笔债权通过贵公司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请予审核。我方依照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悉国家针对债权转让交易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全部内容,并已认真阅读贵公司《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将严格遵守。 2、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与转让相关的重大事项均已充分披露;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贵公司、意向受让方造成损失的,以本项目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或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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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鄂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资产类型 | 债权 | |||
挂牌价格 | 778.41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11/29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12/3 | |||
重大事项披露 | 1、本次债权转让将按照现状进行公开转让,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该债权实际结欠本息金额以交易双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3、2019年11月19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704民初2995号民事调解书,对转让方享有的债权及抵押权等予以确认。2021年3月9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704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对转让方享有的债权及质押权等予以确认。上述两笔债权转让方均已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两笔代偿债权追偿情况说明:①2019年6月26日,向邮储银行鄂州市分行代偿2906228.89元,存有300000.00元保证金,2019年7月31日还款 20002.22元,2019年8月26日还款 20002.22元,2019年9月30日光大造船还款21000.00元,(2019)鄂0704民初2995号提起诉讼日期为2019年9月12日,2019年12月11日还款100000.00元,2021年2月8日光大造船还款58447.96元(光大造船破产分配136639.08元,含邮储银行、农商行两笔保证债权,按比例,农商行代偿债权分配金额为78191.12元,邮储银行代偿债权分配金额为58447.96元),2021年7月27日执行保证人回款207171.98元。②2020年12月23日向鄂州农商银行代偿4023665.42元。保证金可抵扣金额350256.00元,抵扣后实际代偿金额为3673409.42元,2021年2月8日光大还款78191.12元(光大造船破产分配136639.08元,含邮储银行、农商行两笔保证债权,按比例,农商行代偿债权分配金额为78191.12元,邮储银行代偿债权分配金额为58447.96元)。破产分配款在农商银行诉讼审理中已经调减。 5、转让标的详细情况由转让方负责解释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意向受让方查阅、获取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前,需按转让方要求签署保密协议。转让方联系人:周先生,电话15871536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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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资产信息 | ||||
转让标的的名称/类型 | 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两笔代偿债权 | |||
标的概况 | 债权包括代偿本金余额、利息余额、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诉讼费。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结算方式 | 场内结算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指定账户(以公告截止日16:00前到账为准)。交易保证金账户为: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账号:4200165866005300238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凤凰支行 2、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竞价保证金即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4、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须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一次性足额支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并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鄂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账号: 82010000000093752,开户行: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凡口支行。 5、受让方须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受领标的债权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债权转让相关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转让方提出:(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标的债权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债权的现状,并对标的债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2)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向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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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自然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信誉良好,需一次性支付价款并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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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人民币4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指定账户为准 | |||
交纳方式 | 现金、转账 | |||
保证事项 | 意向受让方提出竞买申请后参与标的竞买活动 | |||
处置方法 | 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正常实施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将直接从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余额将作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有权要求意向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1)公告期满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署转让协议的; (3)以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署转让协议的; (4)受让方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转让协议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按转让协议约定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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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剩余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 户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账号:4200165866005300238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凤凰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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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系方式 | ||||
会员机构名称 | 会员联系人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文霞 何聪 | |
联系方式 | 0711-5907002 |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