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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01-14
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
2013
01-14
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 第四条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机构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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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转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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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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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湖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及其设在各市、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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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公开发布。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发布,并在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 产权交易机构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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